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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長春市兩級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上)

发布时间:2024-01-19 23:12:52 | 浏览:

  2021年7月15日,劉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定單》,約定劉某定購一台該品牌車輛,預提時間為2021年7月25日。當日,劉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交付了定金3000元。7月25日,銷售公司未能向劉某交車。8月6日,銷售公司與劉某電話聯系,告知8月12日會有一批車輛到貨,但該批車輛帶有原廠的前裝、行李架、腳踏等外部裝飾,如果想在8月12日提車,需要購買這些外部裝飾。劉某未同意。8月9日,銷售公司又告知,8月12日到貨的車也已經售罄。劉某表示不能再等。半岛体体育下载銷售公司以《銷售定單》中約定提車時間僅為預計日期為由,認為並未承諾具體交車日期,未遲延履行交車義務,拒絕返還劉某交付的定金。劉某訴至法院,請求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存在爭議時,應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解釋規則,結合文義解釋及目的解釋方法,從民法典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公平原則、誠信原則角度進行總體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從而確定爭議條款的合理含義。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商在車輛買賣合同中僅約定“預提時間”時,不應簡單理解為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在銷售商不能對未交付車輛的理由、寬限期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應認定“預提時間”為交車履行期限。法院判決,銷售公司向劉某雙倍返還購車定金6000元。

  由於個別經銷商不誠信等原因,汽車買賣消費類糾紛時有發生。特別是消費者訂購車輛時簽訂的格式合同中,某些合同條款文義含混不清,銷售商規避基本的合同義務,半岛体体育下载消減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根據《民法典》中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以及合同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格式合同中“預提車時間”這一爭議條款進行合理解釋,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裁判觀點對規范汽車銷售領域誠信經營、消除對消費者權利的不當限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較強的促進意義。

  某公司訴某百貨經銷處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知識產權法庭

  原告某公司系專業從事洗滌和洗護的生產企業,銷售額連續多年居全國行業前列,其持有的注冊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的香皂、肥皂、消毒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學品等。被告某百貨經銷處在一家生活用品大型批發、零售市場內經營店鋪,其店鋪銷售的透明皂在使用日期編碼規則、產品色澤、氣味等方面與原告生產的正牌透明皂存在較大區別,系假冒商品。原告發現被告侵權行為后,通過公証方式購買侵權產品,並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並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原告某公司作為仍在注冊有效期內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到保護。經公証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正面突出位置印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產品上注明的生產廠家為原告公司,生產地址亦為原告公司注冊地址。但經當庭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在截止使用日期編碼規則、產品質量上與原告正牌產品存在明顯差異,據此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並非原告公司生產,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責任。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某百貨經銷處經營店鋪位於生活用品大型批發市場內,銷售規模、輻射范圍較大。本案中,原告品牌為馳名商標﹔被告批發銷售侵權產品,且銷售的產品為百姓日常生活用品,被欺詐消費群體較大。綜合以上情節,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的審理,既嚴厲打擊了不法銷售商的售假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又通過個案裁判的示范、引領、教育功能,淨化了生活用品大型批發市場經營風氣,規范了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使消費者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被告人呂某某系德惠市某煙酒行實際經營者。2019年9月,呂某某獲得茅台、五糧液、國窖1573、舍得、劍南春、洋河天之藍等“品牌酒”共計43箱,並將其中部分出售給張某某。2021年7月7日,德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呂某某經營的煙酒行查獲不同品牌的白酒若干,在張某某經營的德惠市某糧油商店內查獲呂某某向其出售的“品牌酒”若干。經鑒定,在呂某某的煙酒行和張某某的糧油商店內查獲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市場價格合計為人民幣26718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終,被告人呂某某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定罪處罰。

  嚴厲打擊制假售假犯罪行為,對我國的市場健康發展、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深遠意義。本案中,茅台、五糧液等白酒品牌作為我國知名白酒品牌,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不法分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危害這些知名品牌的信譽度,損傷白酒品牌的企業形象,同時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半岛体体育下载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打擊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假冒偽劣產品質量未經相關部門檢測,未達到安全標准,消費者在使用、食用的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也是都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有力保障。本案充分體現出刑事審判懲處制假售假的決心和態度,同時也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王某通過某電商平台在高某設立的一家商行購買90袋牛肉干。該產品宣傳頁面明確標注牛肉干生產廠家為“某食品有限公司”。王某向高某付款2061元后,實際收到的90袋牛肉干標注生產廠家與宣傳頁面標注不符。后王某通過“食品生產許可獲証企業信息查詢平台”查詢,商品包裝上注明的食品生產許可証號不存在,無查詢結果。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2061元並依法十倍賠償2061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案涉食品(牛肉干)應標注生產許可証編號,但經查明,該許可証編號不真實且產品宣傳生產廠家與產品實際生產廠家亦不相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由於高某經營的商行所售商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應退還原告商品價款2061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高某在明知產品宣傳信息與實際銷售產品不符的情況下,仍向王某銷售案涉牛肉干,故法院判決王某可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在日趨主流的網絡消費模式中,網絡電商往往並非其銷售商品的生產方,而是在消費者與生產廠家之間架起了便利的“橋梁”,既使消費者便捷購買商品,也讓生產廠家優化銷售模式,更通過網絡銷售方式增加電商自身的收入,可謂“三全其美”。但如果電商對其銷售的產品“把關不嚴”,則不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使自己蒙受經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商更應對產品嚴格把關,認真核實產品信息,守法誠信經營,大力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消費環境。

  蘇某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生物制品銷售公司銷售責任糾紛執行案——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3日,蘇某在某生物制品銷售公司購買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花旗鬆素”三盒,價值11160元。后蘇某得知,早在2016年10月21日,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某分局已對該生物制品銷售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蘇某購買前述產品時,某科技公司和某銷售公司並未向其披露這一信息。蘇某認為在這兩家企業明知案涉“花旗鬆素”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且已經被食藥監部門、工商部門處罰,仍隱瞞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真相向其銷售該產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法律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宣傳。被告銷售公司向蘇某銷售的“花旗鬆素”屬於食品范疇,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情況下,按保健食品經營並聲稱其具有保健功能,明顯屬於虛假宣傳,夸大了產品的作用,誤導了消費行為,應認定某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法院判決被告生物制品銷售有限公司返還蘇某購貨款,並向蘇某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款,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給付義務。

  本案判決生效后,被告並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蘇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兩家公司進行網絡查控及線下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經多方調查,得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外市一銀行賬戶可能有重大執行價值,緊急驅車奔赴銀行所在地對該賬戶進行凍結,成功追回欠款,維護了當事人蘇某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對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的法律懲處力度,實現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及時、有效的保護。

半岛官网:長春市兩級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上)(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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